可以,內(nei) 含鋰電池的設備可置於(yu) 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,不過備用鋰電池僅(jin) 能置於(yu) 手提行李。幹電池沒有特殊限製。
在乘坐民航飛機時,個(ge) 人自用的內(nei) 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電子消費品設備及備用電池可與(yu) 行李一起攜帶登機,但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,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。
根據中國民航總局對旅客攜帶電池的明確規定
第一,不允許旅客在托運行李中夾帶鋰電池。
第二,旅客可以攜帶為(wei) 個(ge) 人自用的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消費用電子裝置(手表、計算器、照相機、手機、手提電腦、便攜式攝像機等)。對備用電池必須單個(ge) 做好保護以防短路,並且僅(jin) 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。此外,每一塊備用電池不得超過以下數量:對於(yu) 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,鋰含量不超過2克;對於(yu) 鋰離子電池,其等質總鋰含量不超過8克。
第三,旅客可以攜帶等質總鋰含量在8克以上而不超過25克的鋰離子電池,如果單個(ge) 做好保護而能防止短路,可在手提行李中攜帶。備用電池每人限帶2個(ge) 。
第四,其他類型的備用幹電池,比如鎳氫電池等,如做好防短路措施也可以隨身攜帶。
第五,等質總鋰含量超過25克的鋰離子電池,應按照《鋰電池航空運輸規範》(MH/T1020-2007)的標準,以貨物運輸形式發運。
電話
13620013950
手機站
手機站
公眾(zhong) 號
微信公眾(zhong) 號
小程序
微信小程序